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柴**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柴**称,请求停止对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号**幢**号门商品房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理由如下:2012年9月13日,柴**向凯城公司缴纳了1万元定金,拟购买吉力湖街**号**幢**号门房屋,凯城公司为其出具了定金的收款收据。2012年9月14日,柴**与凯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号**幢**号门商品房,并支付了剩余款项,凯城公司向其出具了足额缴纳房款的收款收据。案外人于2012年9月26日办理了入住手续,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同时缴纳了物业费、水电费、采暖费等。柴**多次向凯城公司主张办理过户登记,但凯城公司一直...(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