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奥***********诉被告沈阳金城************、被告沈阳富通**********、被告沈阳市住********、被告沈阳市和*****、被告沈阳市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金城金苑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系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09年7月25日,沈阳金城金苑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沈阳市奥佳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金苑华城屋面防水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服务园区金***小区的屋面防水改造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所有经甲方确认需要施工的沈阳金苑华夸屋面防水工程,园区内0#、4#、5#、6#、7#、8#、9#、10#、11#、12#、19#、20#、21#、22#楼屋面防水。承包性质为包工包料、包工期,保安全,包质量。未经甲方同意严禁转包、分包。工作期限为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工期顺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12430平方米。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约定,工程单位价:平层**号元每平方米,起脊61元每平方米,工程造价60万元整(实际施工与按照图纸计算面积不符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该批工程结算价款的20%,本工程材料进入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工...(本文书还有2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