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洪强、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6年7月2日,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阚强驾驶皖g×××××号大型客车在103省道121km+200米处公交车站,我准备上车,还没完全到车上,车门未关闭情况下,因公交车突然移动导致我摔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阚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我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后,我伤残等级被评为八级。另查保险人为第二被告,因与两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我:1、医...(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