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告系上海砖桥贸易城业主,经政府招商引资,在贸易城购买房屋(商*)。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对原告位于上海砖桥贸易城一区某幢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建筑)作出的沪松(洞)府责拆决字(2017)第某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要求原告拆除涉案房屋。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洞泾镇政府辩称:原告并非被告所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针对的应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仅是实施违法搭建行为者。本案中,...(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