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系上海砖桥贸易城业主,被告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将原告位于上海砖桥贸易城一区某幢1某号房屋(商*)(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上海砖桥贸易城系政府主导开发建设,原告的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被告无权进行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相应的职权、程序违法。故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洞泾镇政府辩称:原告并非被告所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起诉条件。首先,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针对的应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仅是实施违法搭建行为者。...(本文书还有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