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上海砖桥贸易城业主,经政府招商引资,购买了上海砖桥贸易城一区某幢某号房屋(商*)(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从其他业主处得知,被告对上海砖桥贸易城内所有业主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业主拆除贸易城内房屋,但被告并未依法将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针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洞泾镇政府辩称:原告并非被告所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起诉条件。首先,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针对的应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仅是...(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