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诉讼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1、王*2、刘*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靳**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王*1、王*2、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2863元、误工费27600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4753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92.65元、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49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54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167855元,减去靳*给付的5000元,由被告再赔偿原告162855元。事实与理由:贾*经邻庄王*1介绍,一同去雇主靳*家做木工。2016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贾*与工友刘*一同在**楼支架上拆模板时,不慎掉至隔壁**楼楼顶,掉落高度约为3米,造成贾*头部、面部、大腿等部位受伤,当场失去知觉。后原告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贾*之损伤为:1、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2、右腕关节...(本文书还有4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