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原告举证和被告质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一、2016年11月19日钱云驾驶车牌号为皖g×××××的大型客车(该车系被告公交公司的,钱**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行使至青霞路××路公交站时,刮碰已下车的原告,致使原告摔倒路边受伤,后住院196天。
二、2016年11月30日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三、2017年8月7日经安徽蓝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钱**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处骨折,遗留左髋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钱**因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舟状骨骨折,遗留左手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钱**二次手术费用评估约需人民币12000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建议参考、采纳。3、被鉴定人钱**的三期评定为:无误工期,护理期225日,营养期225天(含内固定取出术三...(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