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晶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第二被告不服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939.29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04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元、车辆维修费690元、鉴定费1,95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要求判令第二被告在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余款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