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告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200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代通知金20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防损员工作。原告在2017年5月将被告所在工作岗位(保安工作)外包,因此与被告协商将其岗位调整为收货部。被告以其不能胜任为由拒绝调岗,原告以旷工为由将被告辞退,引发诉讼。原告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将保安工作外包以及因此对被告的岗位调整,是在行使公司经营自主权,被告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工资待遇没有降低,调...(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