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被告人民财险菏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20时,被告刘**驾驶大众牌轿车在商丘市民主路白云转盘东300米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众牌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菏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502.24元,被告人民财险菏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菏...(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