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赵**、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被告赵**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2015年2月起至本金付清时止);3、被告王**承担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并由被告王**担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原告于当日将借款通过银行给付被告赵**。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王**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赵**辩称:开始讲用我的名字转一下款,真正的借款人和用款人是张正楼。当时具体数额我都不清楚,办银行卡另由他人带我去办理的,马*提供的表格让我填写的,填写好就说没我的事情就可以走了...(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