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9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原告何**因需要帮人订购家电,于2015年8月购买了一台pos刷卡机,绑定被告新开户的尾号**建行卡,被告将该卡交给原告支配使用至今。2017年6月11日原告急需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遂向连婕艳借款3万元,连婕艳在原告的pos刷卡机上刷卡支付了3万元。原告于6月12日收到pos刷卡机交易提醒后便去建设银行取款,发现尾号**银行卡无法使用,原告立即向大塘派出所报案。经与被告联系才...(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