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525元,并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3日,原告卓**与被告朱**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朱**向原告卓**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3...(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