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工化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能洪安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207525元、利息54338.63元,合计1261863.63元(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共计9个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元月初原告给被告供应车用柴油、汽油,截止2016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12075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国能洪...(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