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红、人民陪审员童开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7日,原被告就2015年5月11日的借款15万元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承诺截止2017年7月31日借款本金和利息20.9万元,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7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13.9万元。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全部提起诉讼。之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
被告...(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