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据。随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5个月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原被告间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