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19时许,案外人范树锋驾驶被告优创公司所有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许家沟乡东子针村南北大街第二卫生室门前路段时与原告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案外人范树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安钢职工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骨骨折、右跟骨骨折、双下肢皮肤广泛挤挫伤。原告住院时间为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1月5日,支付医疗费11592元。2016年10月10日,经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车祸致双下肢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车祸肢体多发皮肤挫伤致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6%,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护理期限为3个月,住院期间前1个月需2人护理,随后2个月内需1人护理。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承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优创公司已支付原告15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原告举...(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