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禹王*贸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全部租赁标的物构成违约,却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商业房产租赁及管理协议》的性质应为租赁合同,禹王*贸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即2012年7月9日向宋**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房屋,但直至2013年1月18日禹王*贸公司仍未完全交付全部房屋,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禹王*贸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二、原判决认定宋**擅自转让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且未足额交纳租金构成违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首先,禹王*贸公司履行交付全部房屋义务在先,宋**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义务在后,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