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刘**、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庞**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8000元和逾期利息(以98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为朋友关系,因急需资金周*,被告刘**于2016年6月至7月共向原告借款114000元。原告按被告刘**的要求将借款转至其配偶的银行账户。2016年11月14日,扣除已归还的16000元借款,被告刘**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共借到原告98000元。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刘**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