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秭源公司)与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秭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何**,被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秭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供电公司向秭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4698279.61元;2.判令供电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34752元;3.判令供电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5日,秭源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了《西藏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萨迦县35kv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萨迦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工程于2013年5月23日全面竣工并验收合格。根据《萨迦施工合同》及《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供电公司应向秭源公司给付工程款(含保修金在内)14008409.61元,其中:合同签订价为10953200元,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为3055299.61元。截止目前,供电公司仅支付秭源公司工程款9310220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含保修金)4698279.61元。
供电公司辩称,2012年3月,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执行招投标、评标程序,秭源公司中标萨迦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第五标段(以下简称萨迦农网工程)与昂仁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本文书还有5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