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力格尔其其格诉被告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玉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力格尔其其格、委托代理人苑*,被告边**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力格尔其其格诉称:2013年11月30日晚12点左右,原告因办婚事,去被告经营的乌拉特中旗某宾馆住宿,因琐事与被告发生口角,后被被告打伤,住院治疗11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5957.91元;误工费每天91.6元,11天共计1076元;伙食补助费每天40元,11天共计440元;护理费每天91.6元,11天共计1076元;交通费260元,以上共计8805.91元。
被告边**辩称: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的起因是被告边**要求原告德力格尔其其格给付住宿费,原告拒付。过错在于原告,而且原告的伤是原告下楼时自己摔伤的,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方有录像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