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2日,鹏浩公司与中厦公司下属的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石家庄分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中厦石家庄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委托代表人徐子勇签字。合同约定:鹏浩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世纪学庭工程供应钢材,总数量4200吨,具体结算以送货单上的实际送货量为准。结算方式为鹏浩公司钢材货到现场之日起,中厦石家庄分公司所欠货款每天每吨加价4元,直到货款付清之日止。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5个月。到期没有付清余款,所欠货款按每天每吨加价6元,累加到给款日,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满一个月后还未付清,从合同到期一个月后每天每吨增加7元到付款日。中厦石家庄分公司逾期付款,承担所欠货款日千分之三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直到货款付清为止。2012年6月27日,鹏浩公司与中厦石家庄分公司再次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中厦石家庄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委托代表人胡方雨签字。合同约定:鹏浩公司向中厦公司承建的付家屯世纪学庭工程供应钢材,总数量2500吨,具体结算以送货单上的实际送货量为准。结算方式为鹏浩公司钢材货到现场之日起,中厦石家庄分公司所欠货款每天每吨加价5元,直到货款付清之日止,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到合同约定日期没有付清余款,所欠货款按每天每吨加价6元,累加到结款日,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满一个月后还未付清,从合同到期一个月后每天每吨增加7元到付款日。中厦石家庄分公司逾期付款,承担所欠货款日千分之三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直...(本文书还有5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