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申**、莫**、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6月3日,被告莫**、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影响案件,应当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莫**、申**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6年6月6日裁定驳回被告莫**、申**的异议申请。被告莫**、申**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26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莫**、申**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6月28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申**名下的以及被告申**、莫**共同共有的房产。2016年9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申**、莫**、申**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25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1133700元,余下的利息以72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起,被告申**因需要资金周...(本文书还有5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