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安徽明牛羽绒有限公司、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根据安徽明牛羽绒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安徽明牛羽绒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18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护理费13704元、误工费36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13468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241459.9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将其公司搭建钢结构厂棚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二负责施工,被告二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常年随其务工的工友们从事被告一所发包的搭建钢结构厂棚施工工作。2016年6月11日下午16点50分许,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度约九米的钢梁上坠落,身体严重受伤,经工友及被告二黄**及时拨打120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二也到医院为原告垫付了全额的医疗费。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构成多处伤残,后续治疗费36000元。原告索赔未果。
安徽明牛羽绒有限公司辩称,一、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与黄**2016年4月6日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协议》第五条约定“工期30天,不得延误,下雨天工期顺延...(本文书还有6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