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力创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纺织品、针织品销售的公司,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毛绒玩具辅料。2012年1月17日,双方结账,被告尚*原告货款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近期偿还,但被告至今也没有支付货款。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纺织品、针织品...(本文书还有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