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东庐观音寺,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山村。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东庐观音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尚未获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建设用地尚在征收过程中。案涉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目前仅有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尚没有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及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及对村民进行补偿,征地程序尚没有完成,出让程序也没有完成。即使征地程序结束,该块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也...(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