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陈**、魏**向郭**借款1,400万元事实清楚,有郭**在一审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谢*的证言以及借条、两份担保函等证据为证。陈**、魏**、亿泰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均服判未提起上诉。以上事实均能证明本案是陈**、魏**向郭**借款的事实。亿邦公司主张本案借款没有发生,没有依据,也与出具保函的内容不相符。亿邦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与借条的时间虽是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出具借条人之一是亿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亿邦公司已经明知该笔借款是从2014年4月23日经过结转而来的,即出具的两份担保书载明的担保金额242万元及1,568万元是从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按百分二月利率计算的利息308万元另加零星借款102万元合计而来。因此一审判决亿邦公司自2014年4月24日起承担偿还本案本息责任是正确的。亿邦公司另主张所担保的借款数额利息应从2015年3月23日起计算,同样缺乏依据,因为担保不仅要担保本金和利息,还包...(本文书还有3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