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小麦地庄村委会小麦地庄村小组(以下简称小麦地庄村小组)、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石林交运局)、第三人陈**、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小麦地庄村小组代表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石林交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陈**、苏**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3年开始,小麦地庄村小组四十余户农户同到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小华坡处的“封山”进行开荒种地,开荒面积二百余亩,当时原告家开挖了荒地四亩多进行管理耕种。十三年来,原告家在该片土地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种植果树,对土地进行改良。2015年12月底,县政府为修建石锁高速公路互通联络道(环城北路)小华坡改道工程需要,对原告家耕种管理十多年的土地进行征收。被告小麦地庄村小组未经原告家**,伙同被告石林交运局工作人员,违法将原告家种植的...(本文书还有4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