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9月5日,由原、被告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151.26元(起诉时主张69,19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护理费5,910元(起诉时主张7,720元)、营养费2,250元(起诉时主张3,000元)、误工费64,418元、残疾赔偿金461,5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元(起诉时主张344元)、物损费100元(起诉时主张200元)、车辆修理费1,500元、鉴定费2,080元、律师费...(本文书还有3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