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琴与被告徐**、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9567.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18时,被告徐**驾驶“豫p×××××”轿车顺郸城劳武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劳武路北段,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玉琴挂倒,造成玉琴受伤及“豫p×××××”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豫p×××××”轿车方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玉琴无责任。事...(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