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八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柳*市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韦**作为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市八骏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八骏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柳*市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中止审理和追加当事人的时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9日、2012年5月16目、2012年6月12日、2012年6月16日、2012年6月18日向原告订购钢材货物一批,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459815.7元,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员工韦**签署物资调拨单后当日提货,约定提货后最迟三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应按物资调拨单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每日3‰累计支付违约金,现按所欠货款的20%计算违约金¥91963.14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至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59815.70元;2、判决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本文书还有5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