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逍遥公司)、泗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逍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被告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结案,因水利局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泗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泗县水利局提出的终止与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被告泗县水利局继续履行与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判决生效后,逍遥公司向案外人泗县冠丰港口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时,原告才知道两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水利局将徐洪河南岸泗县段小高闸西500米至秦*闸之间的8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逍遥公司。双方因合同履行诉至法院。原告早在2004年12月11日与泗县山头镇小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泗县山头镇小高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境内的龙河沙滩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及地上的树木转让给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履行了协议。2013年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原告承包土地的...(本文书还有5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