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拉萨监狱、平措多吉、原审被告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西藏拉萨监狱及平措多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吉,原审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1、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西藏拉萨监狱及平措多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中,西藏拉萨监狱与平措多吉均承认由平措多吉履行职务行为收取周**20袋原材料,并加工成成品6000条邦垫,误交给案外人郭*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作出周**举证不能的错误判决,西藏拉萨监狱与郭*之间的加工合同是独立于本案之外的合同,与本案并不相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