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靖西县雄发采石场、吴**与被告靖西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绍富、人民陪审员廖高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荣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靖西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韦**、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靖西县雄发采石场、吴**诉称,位于靖西市××村那弄屯的辉绿岩矿界范围,是经被告确定认可的。2007年刘*东取得了采...(本文书还有9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