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诉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新建路**号院应继承份额款计151753.5元(每人继承份额为5058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于2014年向太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共有权,并继承分割相应财产。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下达(2014)太民初字第...(本文书还有4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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