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三里庵支行)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三里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500.61元;2.请求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6月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0905.92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原告对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玉成明珠苑**幢**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长丰字第××...(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