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耕耘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耕耘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李**、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30613.88元、罚息810838.75元(暂计至2016年12月9日,之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0元;3、被告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抵押物位于xx及在建工程对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债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青岛耕耘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李**、王**被告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本文书还有5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