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尊珠等42人与被告拉萨曲水天合高原瓜果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尊珠、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拉萨曲水天合高原瓜果基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尊珠等42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温室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5日,原告经本户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就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被告用于大棚草莓种植,并委托曲水镇曲水村2组村民与被告签订了书面《温室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