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周**共同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0月1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吴**、周**共同赔偿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吴**向郭**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每月10日支付一次利息。若吴**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利息,郭**可就全部债权及利息向借条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吴**支付追讨上述债务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全部必要费用。2017...(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