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宏信公司)、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梅称,其与国宏信公司、张*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委托持股协议》,协议第七条争议解决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委托持股协议》中该约定选择的争议解决机构为厦门市人民法院,后面虽有仲裁的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