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宏奥鑫化工有限公司与扬中宏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了(2017)苏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扬中宏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宏奥鑫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64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5元,由扬中宏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宏奥鑫化工有限公司以扬中宏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扬中宏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本文书还有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