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简称八五五农场,以下略)与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兴垦公司,以下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八五五农场申请本院冻结了兴垦公司在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工程款805703.8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冻结了兴垦公司在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工程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于2017年1月17日、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五五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多付工程款1294613.15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394613.15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兴垦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八五五农场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施工权,但到2013年底就停建工程。2015年5月28日,双方达成《八五五农场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复工协议》,约定八五五农场支付兴垦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被告尽快完成工程。但兴垦公司没有依约完工。12月9日双方就复工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先退还原告150000元,被告自行垫资完成工程。晚一天完工违约金10000...(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