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李**偿还刘*借款人民币5398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李**承担。诉讼过程中,刘*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张**、李**偿还剩余借款525000元及2016年10月20日的借款9800元,利息以5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至。事实和理由:刘*、张**系朋友关系,刘*自2013年至今陆陆续续分几次向张**出借人民币60余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经刘*不断催要,张**尚余539800元没有偿还。张**与李**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张**、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辩...(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