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洛阳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保洛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117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尚东方驾驶豫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102由东往西行驶至s102道与新郑*薛*镇岳庄大道交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安贵锋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损坏。该事故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尚东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安贵锋不承担责任。经查询豫c×××××...(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