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拆检评估费等共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6日,马**驾驶其所有的豫a×××××号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路与双拥路交叉口时与苏雪玲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的豫a×××××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因与被告协商理赔未果,马**诉至本院。
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如核实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在保险期间,驾驶人具有合法驾驶资质,车辆进行了年检,被告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车损费用过...(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