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刘**(以下简称:二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作出的答复意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告大兴住建委信访交上访材料,请求①谁来告知我2009年拆迁期限是一年;②谁来告知我在一年之内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告知我60天之内给答复,叫我回去等着,我等了一个多月没给答复。2017年9月22日我给被告打电话问此事,他说:“太忙,没记住,过两天再说。”2017年9月25日,被告打电话叫我拿答复意见,我到那,他叫我看完就签字,我看了并没给答复,我就没签字。被告对自己写的答复意见也解释不清楚,还对我说:“答复写了,章也盖了,没什么好解释的,不服你去法院告去。”2017年9月28日我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答复意见申请复查,他们看完答复意见后说:“这没法复查,答复意见写的2017年11月11日还没到呢,怎么复查。”北京市住房和...(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