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宋**、河间市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位义硕,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被告河间市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7年4月8日,在滑*政通大道王*镇路庄村路口,原告驾驶豫e×××××号小型面包车自西向东行驶,与沿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被告宋**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不包括车损、评估费)4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宋**缺席未答辩。
被告河间市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缺席...(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