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王*、龙**、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龙**、被告肖**之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14年8月7日签订《合伙人合同》,约定原被告四人每人出资25%股份合伙经营欣悦宾馆,四人共同管理。截止到2015年6月24日之前,原被告合作愉快,但自此之后,被告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掌握宾馆的各种账目,私自收取营业款。截至今日一直没有向原告出具合伙期间账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向原告出具合伙期间账目,并且给付原告应得的分红款,经多次主张未果。现起诉要求,诉讼请求的数额都是结合现有证据估算出来的,证据都是流水账,没扣除成本:1、要求被告王*出具合伙期间2015年8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的详细账目;2、要求王*给付原告营业款243630元;3、要求王*给付原告足疗款22500元;4、要求王*给付原告好处费2500元;5、要求王*...(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