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何*诉被告(反诉被告)尹**、被告(反诉原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朱**、被告(反诉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鑫广、被告(反诉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王**给付何*承租的房屋被拆迁所获补偿款中应属于原告的部分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搬移费、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设施设备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奖励等)计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尹**、王*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日,原告承租被告位于xx新城xx路的厂房,并进行装修用于浴室经营。2012年11月27日,原告在该址注册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辉洗浴中心。合同到期后原告一直实际承租,后因环境整治,...(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